利用从事银行计算机相关工作犯罪的特点

时间:2007-10-09 07:15:50  来源:不详  作者:不详

1.终端机记帐员作案。记帐员利用直接在终端操作计算机,熟悉记帐过程及帐务处理过程的工作方便,进行犯罪。通常是:
(1)为犯罪目的错误记帐。
(2)伪造凭证、盗窃现金。
(3)破坏、篡改凭证(条)、帐、折。
(4)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条件。
(5)越岗、混岗进行犯罪。
(6)混水摸鱼,监守自盗。
(7)修改数据库资料,内外勾结犯罪。
2.终端复核员(包括出纳员)作案。终端复核员利用与记帐员一同办理终端业务的机会,进行犯罪,通常是:
(1)为犯罪目的越岗记帐。
(2)盗窃现金。
(3)破坏、篡改凭证(条)、折、帐。
(4)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条件。
(5)越岗、混岗进行犯罪。
(6)混水摸鱼,监守自盗。
(7)修改数据库资料,内外勾结犯罪。
3.系统管理员(包括主任、主机管理员)作案。系统管理员利用管理系统的特殊权限,进行作案。
(1)利用系统正常命令、程序反向错误操作作案。
(2)自编程序进行作案。
(3)修改帐务及数据资料作案。
(4)利用系统终端私自记帐、复核作案。
(5)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。
4.软件人员作案。软件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程序及熟悉操作程序,进行作案。
5.硬件人员作案。硬件人员利用工作之便,进行犯罪作案。
6.行内其他人员作案。分理处、储蓄所的其他人员利用接近计算机业务柜台的机会,伺机作案。
7.行外人员作案
(1)利用银行管理中的某些漏洞作案。
(2)与行内人员相互勾结作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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